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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片剪切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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酚醛丁腈胶粘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酚醛丁腈胶粘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酚醛丁腈橡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助剂加工而成的酚醛丁腈胶粘剂。(以下简称胶粘剂)

本标准系列胶适用于各种轻、中型汽车、拖拉机、装载机、机床等刹车片粘接,防腐,防锈,减震等系列专用胶。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793-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HG/T 3075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124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胶粘剂按性能指标不同可分为:T-1T-2T-3T-4T-5五种。

4  要求

4.1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1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T-1

T-2

T-3

T-4

T-5

黑褐色

深红色

棕黄色

金黄色

黄色

 

抗剪强度/MPa

25℃    ≥

24

20

12

10

10

300℃   ≥

2

2

3

2.5

2.5

350℃   ≥

1.5

1.5

2

2

1.5

不挥发物含量/(%) ≥

40

42

46

48

40

 

 

试验方法

5.1组批与抽样

   GB/T6680规定执行

 试片的制备

 试片规格

   GB/T7124规定执行

5.2.2表面处理

钢背表面用溶剂乙酸乙酯清洗除油、除水、除锈,在钢片的一端20mm*20mm处用砂纸打磨后用乙酸乙酯擦去浮灰备用。

5.2.3 涂胶

取胶粘剂10g左右放于小烧杯中加入1-2ml乙酸乙酯。取上述备好的试片8对在其表面涂上一遍胶,室温凉置20min-30min后再涂一遍胶后常温凉置不粘手,放入80℃烘箱预热20-30分钟,取出后趁热搭接合拢,搭接面积为20mmⅹ15mm.

5.2.4.固化工艺

     将上述粘接试片叠加于杠杆加压的夹具上,加压0.8-1.2Mpa.然后将夹具放入烘箱中,升温到180℃±5℃保温1小时。关闭烘箱,自然降温,于次日取出,以备强度测试。

5.3理化要求

5.3.1外观:目测

5.3.2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2793规定执行

5.3.3抗剪强度的测定

     GB/T7124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前须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为抗剪强度、粘度、不挥发物含量、蹄铁与摩擦材料实物剪切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要求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常生产三个月时;

d)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6.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包装、运输

   HG/T3075规定执行。

7.2贮存

  本品应在25℃以下阴凉、避光、干燥处密封贮存。

 

酚醛树脂胶粘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酚醛树脂胶粘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助剂加工而成的酚醛树脂胶粘剂。(以下简称胶粘剂)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793  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 2944 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7124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金属对金属)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胶粘剂按性能指标不同可分为:X-1X-2X-3X-4X-5五种。

4  要求

4.1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1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X-1

X-2

X-3

X-4

X-5

金黄色

棕黄色

黑色

褐色

金黄色

 

抗剪强度/MPa

25℃    ≥

5

5

5

5

5

300℃   ≥

2

2.5

2

2.5

2.5

350℃   ≥

1.5

1.5

1

1.5

1.5

不挥发物含量/(%) ≥

22

23

23

23

20

 

 

试验方法

5.1 组批与抽样

   GB/T6680规定执行

5.2 试片的制备

5.2.1 试片规格

   GB/T7124规定执行

5.2.2表面处理

钢背表面用溶剂乙酸乙酯清洗除油、除水、除锈,在钢片的一端20mm*20mm处用砂纸打磨后用乙酸乙酯擦去浮灰备用。

 

5.2.3 涂胶

取胶粘剂10g左右放于小烧杯中。取上述备好的试片8对在其表面涂上一遍胶,室温凉置25min-30min后,再涂一遍胶后常温凉置不粘手,放入75℃烘箱预热25-30分钟,取出后趁热搭接合拢,搭接面积为20mmⅹ15mm.

5.2.4.固化工艺

     将上述粘接试片叠加于杠杆加压的夹具上,加压0.8-1.2Mpa.然后将夹具放入烘箱中,升温到180℃±5℃保温1小时。关闭烘箱,自然降温,于次日取出,以备强度测试。

5.3理化要求

5.3.1外观:目测

5.3.2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GB/T2793规定执行

5.3.3抗剪强度的测定

     GB/T7124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前须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出厂检验项目为抗剪强度、粘度、不挥发物含量、蹄铁与摩擦材料实物剪切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要求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f)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g)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h) 正常生产三个月时;

i)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j)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6.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包装、运输

   GB/T2944规定执行。

7.2贮存

  本品应在25℃以下阴凉、避光、干燥处密封贮存,保质期6个,按一般易燃品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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